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用人才,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严肃学校纪律,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本着治病救人原则,除耐心教育外,视其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二、处分
1.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处分规定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
进步表现的学生,可缩短留校察看期限;对在留校察看期间仍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3.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秩序、侮辱或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损害国家利益或国家荣誉的,伤害民族感情的;
(4) 严重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或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或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者;
(6) 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90 课时以上者;
(7) 非法组织的头目及加入非法组织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8) 贩毒、吸毒参与者或使用违禁药品者;
(9) 经常出入夜场等娱乐场所,屡教不改者;
(10) 采取跳楼、爬楼方式逃寝的;
(11) 殴打教师,或欺凌侵犯他人的。
(12) 其它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13) 非法驾驶或骑乘机动车辆。
(14) 野浴或私自结伴游泳等危险活动。
(15) 校园欺凌事件主谋及参与者。
(16) 以威胁、恐吓或诈骗等非法手段收取其他人钱财者。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审批。
5.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被处以治安罚款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违反学生考勤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1)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8学时或旷课累计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6学时或旷课累计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40学时或旷课累计8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在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或延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加重处罚。
7. 对犯有偷窃公私财物或贪污、诈骗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追回或赔偿赃款、赃物外,学校另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 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 案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案值在500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案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多次作案,屡教屡犯者,可依次加重处分;作案后有自首或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行为者,可依次减轻处分。
8. 对组织、策划、参与打架的肇事者和因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用不当语言挑逗,或因危害他人利益挑起事端,引发打架者,除按责任大小,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被伤害者与治疗有关的全部费用外,学校另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 未造成伤害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2) 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4) 组织、策划者,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或结伙打人为首者,依次加重纪律处分。
(5) 参与打架三次及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为他人提供凶器打人未触犯法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以“劝架”或其他借口参与打架者,未伤害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 对故意丢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责令其照价赔偿外,学校另酌情予以处分。
(1)故意丢失、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在 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0元-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及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2)主动承认错误和主动赔偿的学生可依次减轻处分。
10.对酗酒或酗酒滋事学生的纪律处分。
(1) 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酗酒后辱骂他人或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 酗酒打人者,比照第八条依次加重处分。
(4) 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九条依次加重处分。
11.对购买、窝藏、销售他人赃物的学生,除责令其退回
赃物或赔偿损失,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 赃物价值5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赃物价值50元-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赃物价值200元-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赃物价值 300 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逾期不退回赃物或拒不赔偿者;依次加重处分;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退赃或赔偿的,依次减轻处分。
12. 对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等弄虚假行为,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学生,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13. 学校对在学业成绩考核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
(1)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2) 考试舞弊者,或协同舞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3) 替他人代考,或请他人替考,或窃取考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次考试科目成绩全部以零分计。
(4) 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对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犯有情节较轻的下流行为,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玩淫秽游戏,或观看色情电影、图片、书刊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有严重伤风败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学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属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 在公共场所哄闹、摔砸物品,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者;
(2) 在集体活动中起哄、鼓倒掌、吹口哨,或其它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行为者;
(3) 在就餐或乘车时起哄、打闹等扰乱秩序行为者;
(4) 经常扰乱教学秩序,顶撞教师,辱骂他人者;
(5) 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者;
(6) 干扰、拒绝、阻碍学校或有关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
(7) 违反学校安全防火、用电规定者;
(8)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或损毁学校张贴的通知、决定等张贴物者;
(9) 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实习厂规章制度者;
(10) 在规定以外的时间玩扑克、象棋、跳棋、跳舞、玩电脑游戏、参与或组织打麻将、在寝室内看录像、使用音响者;
(11) 不遵守校园封闭管理规定者;
(12) 在公共场所谈情说爱,过分亲昵或拥抱、接吻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13) 故意涂改、伪造学生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者;
(14) 在公物上乱刻画者;
(15) 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16) 在校内吸烟者;
(1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18) 纹身、留怪发,染发,佩戴饰物有其中之一现象者,且不能按要求改正。
16. 对擅自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 对违反校园封闭管理制度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1) 以跳墙、翻墙等方式私自离开校园行为中止或制止的,予以记过处分。
(2) 以跳墙、翻墙等方式私自离开校园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3) 累计两次以跳墙、翻墙等方式离开校园(含行为中止或制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8.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比照有关条款依次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对校规校纪屡教屡犯的。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纪律处分。
(1)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行为,或检举揭发他人的;
(2) 认错态度好,悔改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
(3) 有立功表现行为的。
20. 对同一学生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分别作出裁决,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三、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21.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学管主任审核,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处长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中职学管办和学生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中职学管办和学生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会议批准。
22.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 按照上述权限,班主任向学管主任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并附有学生违纪的旁证材料,申辩、陈述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并按照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全校公布。
(2) 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毕业前如处分撤销,可将
处分及有关材料撤出,存入学校档案备查。
(3) 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先将处分决定意见当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的学生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个
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如放弃申诉,则视为认可。学生处在接到申诉后的七天内组织复审并作出处分决定。
(4) 受留校察看或两次违纪处分的学生,由中职学管办填写、邮寄学业警示书及时向家长详细说明情况,并由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后返回。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1. 撤销学生处分的程序
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所在班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之后解除或撤销处分:受处分后确有悔过表现,进步明显,且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认可者;受处分后曾被授予校级荣誉称号者;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