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技工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 号)、《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5)19 号)、《沈阳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处是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可申请就读我院。
第四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方式,注册备案日期为每年 9
月 10 日一 9 月 25 日。
第五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户籍簿、身份证,在开学前 15 天内到学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的,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的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 2 周以上不报到的,学校应按自动退学及时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合理性收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学习形式
第九条 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四、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变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其中:
(一)学生在本市转学,由转出学校填写变动表,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后,及时上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批准,同时由双方学校分别上报所在市或省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在技工院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第十三条 如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和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的;或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
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或其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或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原则上,学生只可以在新生入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经学校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作留级处理,留级的学生需要有相同的专业,否则转为试读生。
同一学年所学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不及格者;
操行评定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作退学或注销处理,退学的学
生不能复学。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 2 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休学 2 年,仍不能复学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90 课时以上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 2 周以上的;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新生入学后,经德、智、体重新考核复查与入学录取材料不符者;
(九)无故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合理性收费超过一学期者;
(十)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自愿要求退学的;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中职部班主任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并报学生处审核后由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也可以直接或以邮寄的方式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交的,可在校园公示板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变更(修改)已注册学生(含毕业学生的各项信
息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
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
其家长(监护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学
生信息后及时报人社部门备案。
五、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实施性课程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以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成绩考核,须事先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二级或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市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而缺考,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十四条 到企业参加生产(工学转换、顶岗)实习的学生,每学期结束前要上交一份实习报告(此实习报告要根据各系布置的课题要求书写),实习报告成绩作为该学期的 2 门专业课的期末成绩。具体课程由各系结合学生工学转换实习内容选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成绩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定并盖章后存档,同时下发给班主任一份,并由班主任向学生发布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任教师、班主任、系主任、学管主任、教务处长审批后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
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
(一)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实训缺课累计达本学期实训课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该门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经系部主任和学管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除学校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缓考,由于以下原因:
(一)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持有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需要缓考的学生需在考试前一周办理,学生书面申请,班主任写明证实材料,学管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考查课程无缓考。
第三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考试管理》、《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院级层次奖励的具体细则详见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须经校务会讨论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处理过程要做好记录,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移出。
七、毕业与发证
第三十七条 学生达到以下全部要求,准予毕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经人社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包括实习)且成绩合格(含补考);
(三)教学实习及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毕业证书
(一)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工学转换、顶岗实习,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三)退学、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人社部门出具学历
证明书。办理学历证明书时,须携带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见
附件2)。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