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学费、助学金政策
第八章 国家免学费管理办法
一、免学费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城市学生的5%)。
减免学费金额以沈阳市中职院校的各专业平均值为准。
二、申请免学费学生具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城市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生活俭朴。经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孤残家庭、烈士子女。
三、资助工作操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愿意申请免学费的均可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免学费申请表,并交学校进行审核联评。
(二)学校评审。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校内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上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学校汇总,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上报备案。学校将学生资助材料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九章 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35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所有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0%,每生每年2300元,统一按学期发放。
2.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遵章守纪。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3)困难标准:经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孤残家庭、烈士子女。
4.评审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基础材料(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2)班主任负责指导和初审,确保材料的准确和完备
(3)中职学管办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4)学生处审核,并经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学生处每学期将组织审核困难学生名单及金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国家助学金发放,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助学金中职卡,受助金拨付后,组织学生本人签字,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受助学生签字台账造册备查。
5.评审要求
国家助学金的评比要细致、认真、合理,不能漏掉任何一位应受资助的学生。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维护学生的自信,只在一定范围内(班级)实行公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应学期的助学金。
(1)在学校各项管理、检查过程中出现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一学期助学金,屡教不改者取消全年助学金。
(2)违反考试纪律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受到警告处分者取消一学期助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全年助学金。
(3)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者;取消一学期助学金。
(4)受社会治安条理处罚者;取消一学期助学金。
(5)办理休学、长期病假者取消全年助学金